第505章 06--天下大同……[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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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先哲的思想。
人的尊严包含人X尊严(menschenwuerde)与人格尊严(wuerdederperson)。前者是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只要是人就有这样的尊严;后者是对社会学意义上的人(person),以前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如贵族、诗人、哲学家),现在对所有人。德国宪法第一款定义的更多是人X尊严,第二款作为基本人权,才明确提到人格尊严依此逻辑,人X尊严高于人格尊严。
人权原则来源于人X尊严。最传统的基本人权就两点:自由,平等。人X尊严是从人有别于动物的特征而来:人是有理X的,能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任何制度都要保障人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人的思想是自由的,观点是多元的,任何制度都要保障人表达观点的自由——这就是人权中的自由。人是不能复制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X化特点,谈不上谁优谁劣,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制度都要保障人在自然界的这种平等——这就是人权中的平等。
践踏人X尊严经常是从对人的不平等开始,而最为严重的,是根据人的出身来划分贵贱。18世纪的卢梭分析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贫富对立,建立封建国家以确立富人对穷人的合法统治,权力**使贫富对立走向登峰造极而引发革命。19世纪的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社会主义思cHa0追求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本意要永久消除人类的这种不平等现象。
但社会****Ga0得走火入魔就会引起更大的灾难。民族主义(纳)与社会****(粹)结合就形成德国的**粹主义:将犹太人看作先天的劣等民族而残酷迫害,将残疾人看作后天的劣等人种而大批屠杀。达尔文主义与社会主义结合就形成意大利的法**斯主义:人类社会就如生物界存在着激烈的生存斗争,物竞天择,竞争结果淘汰劣等民族,所以各民族要不惜战争手段以在竞争中胜出。20世纪这两大主义不仅侵犯人权,而是残酷地践踏人X。
鉴于惨痛的历史教训,德国刑法严禁任何形式的煽动仇视其它民族或贬低特定社会阶层的行为(§130stgb)。如果将国民中的一部分人描述成劣等或败坏的人,视作敌人,并煽动社会对这些人的仇恨,是与“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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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措辞上对两者的保护就有区别。对人X尊严:国家绝对不准侵犯人X尊严,而且要保障所有国民的人X尊严不受他人侵犯。对于人权:德国人民将人权看作世界上各个群T实现和平与公正的基础。由此可见,基本人权是可以权衡的相对权利,人X尊严是没有伸缩的绝对权利。
在宪法修改的程序上,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只要得到众参两院2/3多数通过就可以修改。但对“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及第20款,哪怕议会全票通过都不准动一字,成为德国世世代代不得改写的两大永久条款,从而在德国的主权范围内,奠定了人的最高价值:在这片土地上,没有任何一样东西或任何一个主义可以超越人的价值,可以凌驾于人的尊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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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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